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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川学院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川学院诉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与本案相关的民事诉讼正与西**区法院协商,原告中国**川学院于2015年11月24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川学院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川学院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川学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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