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灵武市**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中,2015年9月8日,原告徐*以要求被告先行支付医疗费暂不符合条件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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