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贺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予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且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原告张**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陈**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国**川学院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龚**与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苗**、张*与贺兰县洪广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管理行政二审裁定书
朱**其他行政管理行政二审裁定书
程**与银川**源局、金凤区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二审裁定书
郑**与贺兰县洪广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贾**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与银川**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与灵武市白土岗乡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