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贺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贺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予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且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原告张**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