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贺兰县洪广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予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于2015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陈**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国**川学院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龚**与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其他行政管理行政二审裁定书
张**与宁夏国土资源厅、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宁夏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行政二审裁定书
程**与银川**源局、金凤区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二审裁定书
贾**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与银川**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与灵武市白土岗乡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银川市**民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