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行立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
上诉人朱**上诉称,上诉人符合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不是因人事管理引起的退休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是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依法予以办理退休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所诉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其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行立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