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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其他行政管理行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行立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

上诉人朱**上诉称,上诉人符合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不是因人事管理引起的退休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是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依法予以办理退休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所诉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其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行立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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