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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国家税务局与都兰**责任公司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都兰**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就申请执行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都兰**责任公司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我院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都兰**责任公司送达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听证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都兰**责任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

准予申请执行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都兰**责任公司作出的u0026ldquo;海西国税稽处(2014)12号关于都兰**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海西国税稽罚(2014)4号关于都兰**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u0026rdquo;中未履行增值税税款2,151,699.20元及罚款1,575,849.60元的强制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海西蒙古**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海西蒙古**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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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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