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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因与天峻县苏里乡人民政府行政侵权纠纷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桑*因与天峻县苏里乡人民政府行政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14)天行初字第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诉称1994年草场承包时,天峻县苏里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草场,由苏里**业社承包给上诉人桑*及家人作为冬季草场使用,上诉人的父亲索*为户主,但至今未颁发《草原使用证》。2013年苏里乡人民政府未经起诉人桑*同意,在其承包的冬季草场上兴建了定居点、汽车站等设施,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补偿款,未答复,现起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赔偿50万,并承担诉讼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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