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武海艇诉被告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人民政府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海艇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海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海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海艇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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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郭*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贾**诉格尔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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