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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市结古镇忠德一社、忠德二社与玉树市人民政府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行政侵权,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当时的玉树县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对玉树县辖区内所有的土地进行了整体土地规划,并将本案涉案土地确

认为国有林地,当时的县人民政府口头通知忠德一社、**社不能在该地上耕种,之后在该地上进行林业植被栽种,并于2006年颁发了编号为6300273927的林权证,明确了该土地为国有林地的权属。当时原告方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现原告称对此决定不服,认为该地权属属于原告方所有,被告的行为属于行政侵权,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诉侵权行为发生在1987年,案件发生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因此《行政诉讼法》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不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行政诉讼法没有溯及力。故人民法院无受理此案的法律依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玉树市结古镇忠德一社、**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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