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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联合工程公司与玉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通回族土族**合工程公司不服玉树市人民法院(2014)玉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通回族土族**合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童知存、被上诉人玉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陈**、第三人王*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提出撤回上诉及起诉的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建筑安装联合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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