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旦布**因不服玉树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玉市政(2015)82号玉树市人民政府关于旦布**与旦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玉树市人民政府2015年8年24日作出玉市政(2015)110号玉树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玉市(2015)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通知,原告旦布**表示同意,并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所作的撤销原裁决的决定和原告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旦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