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海**限公司与海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限公司不服被告海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南人社工决字(2014)第8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限公司以与第三人李**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青海**限公司以与第三人李**达成和解协议,并一次性支付现金,且被告海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撤销其工伤认定决定,符合《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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