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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史某某诉海北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某某、张*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裁决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苏某某、史某某的行政起诉状,要求依法撤销被告海北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4)05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苏某某、史某某在海晏县**审判庭作出(2015)晏行初字第1号准许撤回起诉行政裁定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已向起诉人苏某某、史某某作出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苏某某、史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北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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