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贵德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陈*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贵德县人民政府以双方已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德县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贵德县人民政府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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