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长来、史得菊不服被告海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因原告苏长来、史得菊提出其与第三人赵**、张*达成了赔偿协议,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长来、史得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长来、史得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来、史得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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