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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诉民和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机关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马**行政补偿决定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审查期间申请机关以申请材料不全为由,申请撤回对马**补偿决定一案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机关申请撤回补偿决定申请书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机关撤回对马**补偿决定一案的申请。

案件审查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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