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机关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马**行政补偿决定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审查期间申请机关以申请材料不全为由,申请撤回对马**补偿决定一案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机关申请撤回补偿决定申请书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机关撤回对马**补偿决定一案的申请。
案件审查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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