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查汗都斯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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