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马**与被告循化县查汗都斯乡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查汗都斯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