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冀**与被告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乐都区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冀化延宅基地登记纠纷一案,原告冀**于2015年8月13日以所列第三人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冀**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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