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冶某某诉被告民和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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