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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青海省海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确认行政违法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海省海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因确认行政违法一案,不服平安县人民法院(2014)平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车辆管理所上诉称,本案的主体认定错误,该车辆管理所只是海东**察支队一个内部设定的部门。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我所按规定办理,不存在违法的情况。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应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裁判,原审法院在未查清是谁为车辆青BB1005申请补办行驶证及为该车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也未查清为该车补办行驶证及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参与人都有谁,另外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签有“姜**”的名字,对此证据证实,应当经过司法鉴定证实。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安县人民法院(2014)平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平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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