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青海省刚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马**非诉执行行政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青海省刚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人马**已履行行政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海省刚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撤诉请求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执行申请人青海省刚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人青海省刚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