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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沟乡上才乃亥村与青海省同德县巴沟乡人民政府行政案件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巴沟乡上才乃亥村不服青海省同德县巴沟乡人民政府2015年2月11日巴政(2015)8号关于解决上才乃亥村部分村民与村民其洛太、万*看着之间的羊曲电站淹没区补偿款矛盾纠纷的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理人羊状本及委托代理人马占仓,被告法定代理人索**及委托代理人尤拉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巴政(2015)8号关于解决解决上才乃亥村不分村民与村民切*太、完玛看着之间的羊曲电站淹没区补偿款矛盾纠纷的决定被告经审查,此矛盾乡政府曾组织人员历年调解多次,认为最后一次解决合同可行。村民其洛太应给上才乃亥村委会支付淹没区补偿款65万元,但村民其洛太在取淹没款时没有通知村内调解此矛盾的11人,虽将65万元淹没补偿款存放在同德县安置局上才乃亥村集体名下,但村民不知情,造成部分群众集体上访。故村民其洛太应给村委会支付合同违约金1.5万元,违约金为该村集体所有,不能分解到户。村民万*看着应给上才乃村支付淹没补偿款5万元,但村民万取淹没款时没有通知村内调解此矛盾的11人,并将私自5万元淹没补偿款存放在村集体账上,但村民不知情,造成部分群众集体上访。故村民万*看着应给村委会支付协议违约金3万元,违约金为该村集体所有,不能分解到户。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关于解决上才乃亥村部分村民与村民其洛太、万*看着之间的羊曲淹没区补偿款分配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根据会议记录和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2015年1月26日作出了此矛盾纠纷的方案,该方案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2015年2月11日作出此矛盾纠纷的决定,是同德县羊曲电站淹没区补偿款分配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调解方案的确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巴沟乡才上乃亥村部分村民与村民其洛太、万*看着之间羊曲电站淹没区补偿款矛盾纠纷,解决此纠纷于2015年2月11日巴沟乡政府作出巴*(2015)8号文件决定村民其洛太支付该村委会淹没补偿款65万元,合同违约金1.5万元,村民万*看着支付该村委会淹没补偿款5万元,合同违约金3万元,该村委会不服乡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巴*(2015)8号文件的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巴沟乡政府因解决上才乃亥村部分村民与村民其洛太、万*看着之间的羊曲淹没区补偿款分配纠纷,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已履行行政机关职责,原告接到决定后,对处理决定不服,按照法定程序行驶其权利,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启动行政程序,行政审判的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巴沟乡政府收到本院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在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的有关证据、依据。本案中被告巴沟乡政府3月25日收到本院应诉通知书后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未向本院提出延期提交证据材料的申请,直到6月24日开庭时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巴沟乡政府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视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另外被告不具有民事争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题资格,故所作巴政(2015)8号决定属超越职权,据此可认定被告巴沟乡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故原告巴沟乡上才乃**委会要求撤销被被巴沟乡政府(2015)8号处理决定书主张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撤销被告于巴*(2015)8号关于关于解决上才乃亥村村民切*太,万玛看着之间羊曲电站淹没区补偿款矛盾纠纷的决定。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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