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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建**限公司与玉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大元建**限公司不服原审被告玉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决定书,向玉树**民法院提起诉讼,玉树**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4)玉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申请再审人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且已超过诉讼时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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