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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周与囊谦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曲*因不服被告囊谦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为第三人代青曲央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不服囊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囊行初字第0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给原审第三人代青曲央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侵犯了其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如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曲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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