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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因玉树市人民政府不予分配重建安置住房决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达哇昂布因玉树市人民政府不予分配重建安置住房决定一案,不服(2014)玉市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行为的执行程序等尚未查明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4)玉市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玉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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