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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军与玉树市人民政府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旦军诉被告玉树市人民政府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处理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宅基地位于玉树市然格通北巷132号,玉树地震后,原告因宅基地所有权与邻居发生争议,经玉树市人民政府作出玉市政(2015)110号、111号关于旦布洛周与旦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决定。原告不服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旦军因不服玉树市人民政府玉市政(2015)110号、111号关于旦布洛周与旦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原告应当依法向玉树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经过行政机关复议后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综上,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旦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旦军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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