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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不服玛沁县优云乡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卓*不服被告玛沁县优云乡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4沁优政字第73号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卓*提出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卓*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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