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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曲*强制执行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以下大武乡人民政府作出的沁下政(2014)1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曲*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曲*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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