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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任公司与青海省**土资源局申请撤销行政行为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海新**任公司因与都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销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5)都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诉称2013年8月5日,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与都兰县东温泉中、东温泉北探矿权人海南**限公司,唐格乌拉山中、南、北探矿权人海南**限公司签订预查合同。后二公司违约,拖欠上诉人工程款至今。2014年10月海南**限公司、海南**限公司进行了勘查单位变更,在年检时二公司提交的资料全是上诉人2013年勘查时形成的资料。二公司未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提交弄虚作假的年检资料,应当认定二公司的年检不合格,要求撤销都兰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都兰县东温泉中、东温泉北探矿权,唐格乌拉山中、南、北探矿权的年检合格。都兰县人民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予受理。上诉请求撤销(2015)都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上诉人青海新**任公司不是都兰县国土资源局探矿权年检合格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无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青海新**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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