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兰县**责任公司与被告海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唐某某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都兰县**责任公司经我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都**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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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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