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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张*与贺兰县洪广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管理行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苗建*、张*因土地征收管理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行立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苗建*、张*上诉称,银川**民法院以上诉人重复起诉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请求银川**民法院撤销银川**民法院(2015)兴行立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银川**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银行再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已判决贺兰县人民政府对涉案土地案件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苗建*、张*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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