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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固原市开城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不服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5)原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所请求的事项,曾以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生效,且正在执行过程中。因此,该案属于执行程序。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人民政府不向起诉人支付补偿款,并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仅是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补偿等协议的”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州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杜**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据此,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杜**要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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