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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源局与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新地村委会行政非法占地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5)第A00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4年4月,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地村委会)未经批准,在本村村西集体土地上建设砖混结构中式房屋1栋,并用砖圈起院墙,院内硬化了地面。建筑占地面积134.36平方米;硬化面积216.94平方米,该项目总占地面积351.3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2015年6月1日,北京**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新地村委会作出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5)第A00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拆除新地村委会在汤河口镇新地村西非法占用351.3平方米(合计0.53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新地村委会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10日,经北京**源局进行催告后,被执行人新地村委会仍未履行该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故北京**源局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5)第A00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源局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新地村委会作出的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5)第A00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二○一五年六月一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京国土(怀柔)分局罚字(2015)第A00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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