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琦诉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北京**源局与北京洪*安庭种植专业合作社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北京**源局与密云县溪翁庄镇走马庄村经济合作社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韩**与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行政撤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天津**境保护局与天津**热站执行裁定书
成**与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