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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行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5)行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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