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5)行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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