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不受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徐**上诉称,上诉人于2014年7月24日到北京反映情况是正常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三第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上诉人于2014年7月26日受到行政处罚,拘留10日执行完毕。于2015年5月11日向唐山**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时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唐山**民法院受理该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在2014年7月26日收到唐**(果)行罚决字第(2014)第0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个月内没有向唐山**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唐山**民法院裁定对徐**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