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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不服被告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于2014年1月25日作出的唐**(丽)行罚决字(2014)第005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副政委许**、委托代理人白**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于2015年9月22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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