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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与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皮**不服被告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分局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唐**(泉)行罚决字(2014)第046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皮**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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