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皮**不服被告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分局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唐**(泉)行罚决字(2014)第046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皮**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原告孟**与被告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曹*与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滦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滦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