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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昌国土资罚字(2014)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昌国土资罚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04年10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刘台庄镇小滩东村集体土地建门市楼,现主体建成,违法建筑物占地面积204.8平方米,所占土地类别为坑塘水面,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作出处罚决定。申请执行标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交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执行费2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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