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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刘**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昌国土资罚字(2015)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3日作出昌国土资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未经批准,在靖安镇西庄村集体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现地面建有一排库房和一排铁棚子,实际占地面积969.59平方米(建[构]筑物占地),所占土地类别为水浇地和村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参照《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出处罚决定。申请执行标的:退还非法占用的969.59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969.59平方米土地;交出非法占用土地上应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执行费2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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