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卫罚决字(2015)第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卫罚决字(2015)第05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卫罚决字(2015)第052号行政处罚决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