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隆国土执罚(2014)第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隆国土执罚(2014)第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隆尧县国土资源局对贾**作出的隆国土执罚(2014)第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隆国土执罚(2014)第06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