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冀隆卫公罚决字(2015)第2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冀隆卫公罚决字(2015)第202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王**作出的冀隆卫公罚决字(2015)第2028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冀隆卫公罚决字(2015)第202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