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强制执行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隆规城罚决字(2014)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一项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隆规城罚决字(2014)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马新成作出的隆规城罚决字(2014)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隆规城罚决字(2014)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一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