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人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强制执行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隆规城罚决字(2014)第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一项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隆规城罚决字(2014)第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程**作出的隆规城罚决字(2014)第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隆规城罚决字(2014)第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一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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