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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源局与郭**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巨鹿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巨土罚字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仪庭进行了审查。

巨鹿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郭**未经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圈地建房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巨土罚字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处罚人郭**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3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貌,缴纳违法占地罚款6,9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七十六条是对乡村建设应当符合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及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同处罚。郭**建鸡舍已经村、乡、县畜牧水产局审批,巨鹿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郭**建鸡舍的行为,是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还是属于设施农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均未进行调查即作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不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巨鹿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巨土罚字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

行政机关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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