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该局新计征决字(2014)0555号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王**与临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执行人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平海江执行裁定书
执行人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程**执行裁定书
巨鹿**源局与郭**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郭**与柏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宗**源局与邢**公司广宗分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宗**源局与邢台市**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范某某、田某某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苏某某、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宋*、赵某某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