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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宗**源局与邢台市**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广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邢台市**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广宗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邢台市**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创业大道东侧非法占地建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广土罚决(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广宗县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邢台市**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邢台市**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宗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邢台市**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广宗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邢台市**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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