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平乡**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平工商处字(2014)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平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平工商处字(2014)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接到本裁定书后应当履行平工商处字(2014)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