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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柏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柏乡县公安局及第三人贾平粉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第三人贾平粉之间民事纠纷已调解解决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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