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柏乡县公安局及第三人贾平粉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第三人贾平粉之间民事纠纷已调解解决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隆尧县滏阳街杨家大厨饭店执行裁定书
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执行裁定书
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执行裁定书
隆尧**源局与贾**执行裁定书
王**与临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执行人隆尧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程**执行裁定书
巨鹿**源局与郭**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李*与巨鹿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